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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3-11 | 浏览次数: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号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张左己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社会保险登记
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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