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简体 中文繁体
 
业内动态
     
外劳法规
     
劳动法规
     
就业指南
 
服务导航  
 
 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务新规 >>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3-11 | 浏览次数:188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以下简称非现场监督)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
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手工报送或网络传输的有关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掌握被监
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制度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的一种远程监督。
开展非现场监督,有利于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
对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为开展好非现场监督工作,根据《社会保险基
金行政监督办法》(劳社部令〔2001〕第12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部里确定非现场监督工作的总体目标、思路和要求,统一部
署,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督工作。2005年,研究确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指标体系和数据库结构,
制定数据标准和工作流程,统一开发软件,建立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各地要从数据采集起步,
结合金保工程建设情况,逐步建立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初步形成省、市两级非现场监督体系,
实现对基金管理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监控分析。2006年后,进一步完善规范数据指标,依
托金保工程基金监管、业务管理和宏观决策等应用系统,建立县、市、省、中央四级非现场
监督体系,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情况的网络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二)统筹安排,分类指导。各地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安排本地区非现场监督工
作,制定非现场监督实施方案,并按全国统一部署做好建设基金监管应用系统的准备工作。
金保工程建设较快的地区,应尽快通过网络传输、监控分析数据信息的方式,主动开展非现
场监督工作。金保工程建设进展较慢的地区,暂可采用电子邮件、磁盘报送、手工报送等方
式,以经办机构基金财务报告和与基金收支相关的重要业务数据为主要监督内容,开展非现
场监督工作。及时搜集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基金管理数据,进行检查分析和信息比
对。
    (三)积极探索,逐步完善。各地在实施非现场监督过程中,要结合当地实际,本着实施
范围由点到面,数据信息由简到繁的原则,及时总结经验,不断补充完善。当前,各地要充
分利用已经实现全国联网的养老保险监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开展养老、失业
保险基金的非现场监督。在全国统一制定下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指标体系标准后,各地要按
照统一的指标体系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需要增加监督内容的,可进一步
扩展所需的监管数据指标,建立符合全国统一要求,适合当地情况的数据指标体系和监管应
用系统,全面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
    二、实施非现场监督的技术要求
    (一)建立规范统一的数据库。各地应根据金保工程建设的统一要求和标准,在数据中
心生产区建立集中的社会保险业务、基金财务数据库,为基金监督提供准确、及时和完整的
数据信息,并以此为依托,按照全国统一的基金监管指标体系的要求,从生产区采集基金征
收、支付、管理等环节的业务、财务数据,在交换区建立规范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数据
库。
    (二)依托金保工程网络。通过金保工程业务专网进行基金监督数据的采集和传输。省
级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应具备向部里传输监督数据、接受地市监督数据的功能。地市基金监管
应用系统应具备向省里传输监督数据、支持区县级基金监督机构开展本级基金监督工作的功
能。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与财政、税务、银行、邮局、公安、工商、民政、统计等
相关部门和单位联网,并通过网络获取有关监督数据。
    (三)建设满足需求的应用系统。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升级财务管理软件,尽快
实现财务管理软件与业务管理软件的无缝对接。设计规范统一的非现场监督工作流程,确定
指标需求,建立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并完善业务管理和宏观决策等应用系统,对各项社会保
险基金管理和制度运行状况实施有效的监控、分析和评估。
 

珠海对外经济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ZHUHAI FOREIGN TRADE & LABOR SERVICE COOPERATION CO. LTD.,
广东省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2037号 邮编:519020
电话:0756-8281188传真:0756-8280293
Email:INFO@ZH-LW.COM

:双阳网络
主体备案号:粤ICP备11049195号 | 网站备案号:粤ICP备1104919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