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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澳门被判刑,上诉请求轻判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6-6-3 | 浏览次数:7896
 

   记者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作出刑事裁定书,驳回何某明等人上诉。何某明因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被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他多人犯偷越边境罪。

黑夜偷渡澳门被判刑

   2015年5月25日0时许,被告人何某明、杜某发分别受人指使,共同驾驶1艘快艇从珠海市香洲渔港附近海边,运送2名偷渡人员前往澳门,并于同日2时许,在澳门威某酒店附近岸边成功靠岸。

   后被告人何某明、杜某发又在上述澳门威某酒店附近岸边接到偷渡人员被告人伏某力、徐某等人准备驾驶快艇返回珠海,但因快艇发动机故障而在海上漂浮,后于2015年5月25日被澳门警方查获,并于同年5月29日被一同遣返回珠海。法院又查明,2015年3月5日,被告人伏某力、徐某从珠海市横琴一处海边乘船偷渡前往澳门,在途经珠海市十字门对开海域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均于同日被行政拘留五日。

   依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明、杜某发无视国家法律,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其行为均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被告人伏某力、徐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边境罪。被告人何某明、杜某发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伏某力有犯罪前科,量刑上予以体现。被告人何某明、杜某发、伏某力、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明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被告人杜某发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被告人伏某力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徐某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后,涉案的多人提出要上诉,希望改判。原审被告人何某明就上诉称,其遂系累犯,但比较同类案件的处理,对其量刑过重,而且其系受人指使,归案后认罪悔罪,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杜某发上诉称,其自己是偷渡者,只是受老板指使顺便帮忙,然后老板少收自己的偷渡费用。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经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例如该院认为,原判根据何某明偷运的人数以及相关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量刑适当。上诉人何某明所提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对于上诉人杜某发、徐某所提上诉理由,经查后法院均不予支持。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信息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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