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出入境事务厅批给外地劳工家团成员之"逗留的特别许可"
1.法律规定
(1).
根据第4/2003号法律第8条第5款之规定,如聘用具特别资格的外地劳工有利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听取有权限许可聘用外地劳工的实体的意见后,可批给该劳工家团成员与该劳工聘用期限相同的逗留许可。x
(2). 按第5/2003号行政法规第2条之规定,上述的家庭成员包括:
a) 配偶;
b)符合《民法典》第1472条所指条件的事实婚关系之人;
c)本人和配偶的一亲等直系血亲尊亲属;
d)本人和配偶的未成年一亲等直系血亲卑亲属及所收养的未成年人;
e)在例外情况下,其它经证实由申请人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血亲。
2.受理部门
出入境事务厅 ─ 外地劳工事务警司处。
3.初次申请
(1). 首先递交以下文件:
a) “逗留的特别许可”申请表(由部门提供);
b) 经济财政司司长批准有关之外地劳工在澳工作之最新批示影印本2份;
c) 该外地劳工所持护照影印本2份(只需身份资料页);
d) 该外地劳工所持“劳工咭”影印本2份;
e) 每一家团成员之护照影印本3份(只需身份资料页);
f) 每一家团成员与外地劳工之亲属关系证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2份;
g) 该外地劳工配偶之护照及“劳工咭”影印本各2份(当其亦为外地劳工)。
(2).
交齐上述文件后,申请人将获发予“收据”,并需按“收据”上指定之日期前来查询审批结果。若外地劳工之家属(即申请书之利害关系人)欲留澳等待审批结果,可根据第5/2003号行政法规第11条之规定,申请延长“逗留许可”。
(3). 当有审批结果后便会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书之利害关系人)前来签收有关的“审批结果通知书”。
a) 若申请获得批准,需提供以下文件/费用:
外地劳工所持护照正本及影印本1份;
外地劳工所持“劳工咭”正本及影印本1份;
每一家团成员之护照正本及影印本1份(只需身份资料页);
每一家团成员之1½吋白底近照2张(黑白/彩色);
费用澳门币100元。
完成以上手续后,警司处人员会为外地劳工套取指模,发出换发“劳工咭”之收据,及在收据背面盖上提取“劳工咭”日期之印章(约30天)。此外,也会为获批留澳之外劳家团成员套取指模及给予与“劳工咭”有效期相同之逗留期(绿印)。在提取“劳工咭”当日或前一个工作日,外地劳工需带同上述收据、护照正本及影印本1份(只需身份资料页)前来提取“劳工咭”。规
b) 若申请不获批准,需提供以下文件:
每一家团成员之护照正本及影印本1份(只需身份资料页);
不获批准留澳之外劳家团成员将获给予短期之“逗留许可”,以便安排返回原居地。
4.续期
(1). 需与外地劳工之“劳工咭”续期申请一并办理,故除需提交续期“劳工咭”所需文件外,还需提供以下文件:
a) “逗留的特别许可”延期申请表(由部门提供);
b) 经济财政司司长批准有关之外地劳工续期之批示影印本1份;
c) 劳工事务局之公函影印本1份;
d) 该外地劳工所持护照影印本1份(只须身份资料页);
e) 该外地劳工所持“劳工咭”影印本1份;
f) 每一家团成员之护照正本及影印本2份(只须身份资料页)。
【备注:
•若有关之外劳获批为可自动续约者(如家庭佣工),则不需提供第2)及3)之文件;
•续期时若有关之外劳家属不在本澳,申请人需在申请表中注明。】
(2)完成有关手续后警司处人员会为外地劳工的家团成员延长逗留期至该外劳获续期后之劳工咭之有效期届满日。
信息来源:出国在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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