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内地居民从事劳务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地区”)的出入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申请和受理
经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赴港澳地区从事劳务的内地居民,可由本人或者通过商务部指定的劳务经营公司(名单见附件1)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地区。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办理有关手续的,由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的地(市)级或者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澳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工作的内地居民,可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澳门。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48X33mm)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
(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还须提交通行证。
(三)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已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除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号)有关规定办理外,其他人员申请时无须提交该意见。
(四)与赴香港或者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赴香港从事劳务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补充劳工计划类“进入许可”(见附件2);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见附件3)复印件;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赴香港从事劳务的证明。
2.赴澳门从事劳务的,提交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见附件4);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赴澳门从事劳务的证明。
3.赴澳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工作的,提交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批准文件。
三、审批
(一)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劳务的,审批机关应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函核查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是否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是否重复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内地居民因从事劳务或者应聘在澳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工作赴港澳地区的申请,由地(市)级或者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出审批决定。
四、证件签发
(一)内地居民从事劳务申请往来香港的,经批准后,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赴香港就业签注(J)。签注首次进入截止日期、有效期根据香港“进入许可”确定,签注多次进入有效。
(二)内地居民从事劳务申请往来澳门的,经批准后,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赴澳门就业签注(J)。签注首次进入截止日期与有效期相同,具体期限根据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上注明的劳务人员工作期限确定,签注多次进入有效。
(三)内地居民申请赴澳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工作的,经批准后,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赴澳门就业签注(J)。签注首次进入截止日期与有效期相同,具体期限根据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批准的工作期限确定,签注多次进入有效。
五、延期签注手续
(一)申请
在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劳务的内地居民所持证件的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留港澳地区从事劳务的,可由原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务经营公司在港澳地区设立的机构(名单见附件 5)或者该机构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处”)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处”)申请办理延期签注。赴港劳务人员申请延期签注时须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补充劳工计划类“延期逗留”标签(见附件6),并提交商务部或者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有关部门出具的公函。赴澳劳务人员申请时须提交澳门经济财政司的批准文件,并提交商务部出具的公函。
在澳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工作的内地居民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留澳工作的,可由本人或者通过澳门中国旅行社向珠海签证处申请办理延期签注。申请时须提交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的批准文件。
(二)审批发证
深圳或者珠海签证处负责受理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延期签注申请,经批准后为申请人办理延期签注。
(三)签注填写
延期签注字头同原签注。发给在香港申请人的延期签注进入截止期限和有效期与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延期逗留”标签规定的准许逗留的截止日期相同,签发地栏填写:“深圳签证处”。发给在澳门申请人的延期签注进入截止期限和有效期相同,根据澳门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确定,签发地栏填写:“珠海签证处”。
六、遗失证件补办手续
(一)申请
赴港澳地区从事劳务的内地居民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可由原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务经营公司在香港或者澳门设立的机构或者该机构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或者珠海签证处申请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就业签注。在澳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工作的内地居民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可由本人或者通过澳门中国旅行社向珠海签证处申请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就业签注。
在香港劳务人员申请时须提供香港入境事务处发给的在港劳务人员身份的确认函件(见附件7)。
在澳门劳务人员或者在澳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工作的内地居民申请时须提供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签发的“非本地劳工身份咭”(见附件8)。
(二)审批发证
深圳或者珠海签证处负责受理在香港或者澳门内地居民的补发通行证件申请,经批准后为申请人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相应签注。
(三)签注填写
补发的赴香港签注字头同原签注,进入截止期限和有效期与香港劳务人员身份的确认函件规定的准许逗留的截止日期相同,签注签发地栏填写:“深圳签证处”。
补发的赴澳门签注字头同原签注,进入截止期限和有效期相同,根据澳门“非本地劳工身份咭”确定,签注签发地栏填写:“珠海签证处”。
七、换发证件手续
(一)申请
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劳务的内地居民,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规定的证件换发情形之一的,由原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务经营公司在香港或者澳门设立的机构或者该机构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或者珠海签证处申请换发通行证件。
在澳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工作的内地居民符合上述换发情形的,可由本人或者通过澳门中国旅行社向珠海签证处申请换发通行证件。
(二)审批发证
深圳或者珠海签证处负责受理在香港或者澳门内地居民的换发通行证件申请,经批准后为申请人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并将申请人原持用的通行证件打孔或剪角后交还申请人,与新证件同时使用。
八、过渡性安排
(一)因公通行证在签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已在港澳地区或者已办理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因公通行证”)的劳务人员仍可在原劳务签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原证件。
(二)持因公通行证的劳务人员换领往来港澳通行证
因公劳务签注有效期满仍需继续在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劳务的,可由原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务经营公司在香港或者澳门设立的机构或者该机构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或者珠海签证处为劳务人员申请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就业签注;因公签注有效期满需继续在澳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工作的,可由本人或者通过澳门中国旅行社向珠海签证处申请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就业签注。
因公通行证换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手续与办理往来港澳延期签注的手续相同。
换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就业签注时,深圳或者珠海签证处应复印因公通行证和登记证件资料页信息,并将因公通行证打孔或剪角作废后交还申请人。
(三)遗失因公通行证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
内地劳务人员在香港或者澳门遗失因公通行证而又需留香港或者澳门工作的,由原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务经营公司在香港或者澳门设立的机构或者该机构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或者珠海签证处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就业签注。在澳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就业的内地居民在澳门遗失因公通行证而又需留澳工作的,可由本人或者通过澳门中国旅行社向珠海签证处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就业签注。
遗失因公通行证再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手续与往来港澳通行证遗失补办手续相同。
九、工作时限
(一)地(市)级或者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从事劳务申请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签注的制作。
(二)赴港澳地区从事劳务的内地居民因合同期限等原因急需办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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