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僱员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不影响一般法所规定的权利下,外地僱员有权于劳动关系终止时获安排返回原居地。有关获安排返回原居地的权利是指在劳动关系终止时,僱员有权获僱主支付返回常居地的交通费。
信息来源: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网站
珠海对外经济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ZHUHAI FOREIGN TRADE & LABOR SERVICE COOPERATION CO. LTD.,广东省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2037号 邮编:519020电话:0756-8281188传真:0756-8280293 Email:INFO@ZH-L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