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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服务规程
发布时间:2014-9-24 | 浏览次数:3240
 

      本公司涵盖了求职登记、推荐介绍、用工洽谈、现场招聘、职业指导、入境就业、录用备案、合同鉴证、信息发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的全方位职业介绍服务。为健全本公司职业介绍服务规则和服务秩序,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方式,更好地帮助劳动者求职和单位用人,促进就业,制定本规程。

一、职业介绍服务标准

遵循以下服务标准:

1.文明服务。场所整洁、设施便利;工作人员挂牌服务,语言文明;尊重隐私,
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2.公平服务。对各类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一律平等对待,公平服务,不歧视。

3.优先服务。对于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六
个月以上的长期失业者,应提供优先服务和重点帮助。

4.高效服务。尽最大努力提供全面、快捷、准确的服务,使求职人员和用人单
位满意。注重增强求职人员竞争就业能力,培养其自主就业意识。

5.灵活服务。服务方式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服务需求;
服务内容和服务约定建立在与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的基础上。

6.公开服务。公开服务规章制度和服务结果,公开收费标准,设立服务监督电
话和监督信箱。

二、职业介绍服务范围

在以下范围内,开展对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服务活动:

1.信息服务。包括劳动力市场信息收集、信息交流与信息发布等。

2.咨询服务。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及服务咨询、职业培训信息咨询、求职和用人
咨询、个人开业咨询和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咨询等。

3.指导服务。包括职业能力测试评估、职业分析与评价、职业生涯设计、求职
及用人观念和方法指导等。

4.介绍服务。包括求职和用人面谈、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举办招聘洽谈会、
引导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5.管理服务。包括就业登记、单位用人备案、职业介绍服务中的争议处理、协
助进行劳动力市场监督检查、协助组织和管理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三、职业介绍服务程序

  
(一)接待登记

   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和招聘人员,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应要求他们进行就业登记或用人登记。随后,根据他们的不同情况,确定服务形式,并引导他们进入相应服务程序。

(二)提供信息

   通过电视屏幕、网站或广播等设备,以及广告、报纸、手册或卡片等书面材料,向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和求职信息及其他劳动力市场信息。提供的信息主要应包括:

——岗位空缺信息;
——劳动力供给信息;
——职业培训信息;
——职业供求分析预测信息;
——相关就业服务项目;
——劳动就业政策法规;
——其他劳动力市场信息。

(三)求职和用人面谈
 

求职和用人面谈分为初次面谈和再次面谈。初次面谈的主要任务是:了解基本需求,确定服务形式,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或推荐相关服务项目;再次面谈的主要任务是:深入了解并研究服务需求, 调整服务形式,再次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或推荐相关服务项目。

1.求职面谈的基本程序

——收集信息。了解求职人员求职意愿和其他相关情况。

——确定需求。根据了解的基本情况,确定求职人员的服务需求,明确职业介
绍机构应承担的义务和求职人员应开展的活动,向求职人员提出迅速和有效实现就业的建议。

——介绍就业。如有适合的空缺岗位,要安排求职人员与用人单位面谈;否则,
待有适合的空缺岗位时,及时与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联系,迅速介绍就业;若本辖区内没有适合的空缺岗位,应与求职人员协商,向其他地区的职业介绍机构推荐。

——推荐相关服务。在求职人员不能直接通过配置实现就业,或本地和其他地
区没有合适的空缺岗位时,应根据该求职人员具体情况和要求,向其建议接受求职指导,参加就业培训、生产自救或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再次面谈。对接受相关就业服务,或经三次介绍就业仍未能实现就业的求
职人员,在要求其确认登记后,应与他们进行再次面谈,并重新开展相应的服务。

2.用人面谈的基本程序

——了解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用人要求及相关情况。

——确定需求。根据所了解的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用人要求和实现用人所必
要的服务,明确职业介绍机构应承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需要开展的活动,并向用人
单位提出招聘用人建议。

——推荐用人。若有合适的求职人员,要迅速向用人单位推荐;否则,应积极
寻找适合的求职人员;若在本辖区未能找到合适的求职人员,应与其他地区的职业介绍机构联系选择人员,推荐用人。

——推荐相关服务。对于一时难以招聘到人员的空缺岗位,应根据该用人单位
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建议其接受用人指导或相关服务。

——再次面谈。对接受相关服务,或经三次推荐用人仍不能填补的岗位空缺,
应及时与用人单位再次面谈,重新开展相应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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